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有大致如下:
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
2.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
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
8.重整或和解失败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组成破产清算组,将破产财产以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
10.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终结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债权人申报期限一般是三十日到三个月的时间,具体的期限要看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如何规定的。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找法网提醒,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破产财产偿付的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