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处分共同财产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中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找法网提醒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由处分人赔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或按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可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