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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

2022-11-27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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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民间借贷在客观上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利于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受到法律的调整,对于超过法定利率范围的部分是无效的,债务人无需偿还超过部分。

  一、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民间借贷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可供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十分弱小。目前我国企业与个人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是企业债券、信托贷款、股票融资、典当抵押和部分民间借贷等。在央行公布的社会融资总量中只有前三者能够统计出来,后两者因为无法监管难以收集数据;但是从前三者的季度数据基本上能够判断出后两者的走势,因为后两者和前三者成反比关系。

  二、民间借贷清偿顺序规定

  民间借贷清偿顺序规定如下:

  1.民间借贷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我国民间借贷

  三、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民间借贷不允许计算复利。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下同)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找法网提醒,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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