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找法网提醒,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找法网提醒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1.经济类公证:证明经济合同,按标的额0.3%-1%收取,最低200元。
2.民事类公证:证明民事协议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证明收养关系400-80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嘱,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证明、保管遗嘱20-300元;证明清点遗产400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400-2000元;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中止100-400元。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80-800元。
4.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80-500元, 提存公证按标的额0.3%收取 , 最低100元 .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6.证明现场监督20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