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立遗嘱不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主要有以下几种立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并且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自立遗嘱有效的条件是:
1.立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
2.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必须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日。
3.立遗嘱人须有立遗嘱能力。
4.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6.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7.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找法网提醒您,自立遗嘱不一定需要见证人。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但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自书遗嘱的,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