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快递赔偿标准如下: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4.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邮政法规定设立快递业务企业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找法网提醒,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