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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2022-09-2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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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总的来说,对于言词证据,如果采取了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非言词类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并且不能补正的,应当予以排除。

  一、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有如下内容: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找法网提醒,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如下:

  1.善意的例外。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事后确认该搜查、扣押行为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来。

  2.反驳的例外。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

非法证据排除

  三、非法证据可以进行补正的情况

  非法证据可以进行补正有如下几种情况:

  1.笔录记录错误:例如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

  2.笔录记录遗漏:例如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3.缺少相关人员签名盖章:例如讯问人没有签名,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4.程序违规:例如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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