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人格权,完全要依赖于总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需要明确的是,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时,与总公司可以独立进行,但对于相关行政管理事项必须由总公司作出授权,特别是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由于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并不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以必须由总公司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总公司跟分公司法人可以是同一个人。找法网提醒您,分公司有对外经营权和对内管理权,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有营业执照,由公司法人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所以以分公司名义做出的经营后果总公司都需负责。法人就是公司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