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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有哪些

2022-11-2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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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有,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一、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有哪些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有:

  1.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2.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3.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权利有哪些

  留置权的权利有: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行使有什么作用

  找法网提醒您,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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