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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2022-09-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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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是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购、销、寄售三类经营活动,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广泛,另外,二者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二者的有偿性方面也有所区别。

  一、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行纪合同行纪人的义务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找法网提醒您,上述义务当事人可以有另外的约定。

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

  三、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有如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3.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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