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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尽到的合同义务有哪些

2022-11-2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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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尽到的合同义务有,验收仓储物,保管仓储物,出具凭证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告知权利人仓储物的重大变化情况,同意权利人检查或提取仓储物。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尽到的合同义务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尽到的合同义务有:

  1.给付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二、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2.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仓储保管人

  三、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仓单持有人在保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提取仓储物的。只有上述条件满足时,保管人才有权提存该仓储物,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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