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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022-09-19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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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分别是不同的意思,保管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即对原有的权利义务作出调整,而保管合同的解除是使原有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一、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保管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对保管合同中保管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对履行期限的推迟或提前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

  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数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

  二、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吗

  保管人负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但不具有此共性的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不适用该原则。找法网提醒您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还保管物时只需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三、保管人履行哪些义务

  保管人履行下列义务:

  1.验收货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

  2.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进行仓储管理。

  3.危险通知。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4.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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