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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和转让的关系

2023-07-21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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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转包和转让的关系包括二者的相同之处的不同之处。二者的相同点包括都由承包方主张权利、都不能超过法定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等。而区别在于承包合同关系的多少、是否变更原承包合同等。

  一、转包和转让的关系

  转包和转让的关系如下:

  相同之处:

  1.都由承包方主张权利,或转包,或转让;

  2.都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3.都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转包费或转让费数额;

  4.都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受让优先权;

  5.都不能超过法定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区别:

  1.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

  2.土地承包权或转让,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让与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与村里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实质就是卖了承包经营权。

  3.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

  4.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

  二、转包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吗

  只要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转包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转包合同指承包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人来承担。转包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成为新的发包人,而第三人成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担的工程部分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对筹建单位负责,对其转包给第三人的部分,承包人首先要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第三人向承包人承担责任。找法网提醒,我国法律禁止承包人向第三人转包。

转包和转让

  三、非法转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受伤,发包人要承担责任吗

  非法转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受伤,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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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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