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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需要注意的事项

2022-09-0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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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是要注意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禁止出租的情况,其次是承租人要注意在合同中将租赁物的具体信息约定清楚,以免使用模糊的字眼。

  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需要注意的事项

  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

  (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

  (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的。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二、租赁合同掉了可以补办吗

  租赁合同掉了可以补办。如果是在中介租的房子,一般中介有合同备份,可以在中介复印一份。如果他们拒绝的,如果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的话,租赁合同丢失影响不大,承租人完全可以依法继续履行。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找法网提醒,如果是通过房东进行的租房,租房子的房子没有合同不要紧,只要有租金交纳证明,押金条,这些都能证明合同的存在。如果承租的合同已经到期,不管房东是否将房子租出了,都与承租人无关了。

承租方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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