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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2022-09-0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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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并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即“谁主张,谁举证”,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对方当事人负担。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己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亦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如下范围: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找法网提醒您,新《民法典》颁布后,高空抛物的侵权也属于此类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如下:

  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1)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3)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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