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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仓储保管合同

2022-09-0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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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储保管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合同包括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等项目。

  一、什么是指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二、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是怎样的

  1.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2.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

  3.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4.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有哪些

  1.是否有偿,

  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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