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权力如下: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1.物业已交付使用面积达到50%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找法网提醒您,这是成立业主委会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代表业主的大多数的利益。
2.物业已交付使用面积达到了30%以上,但是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这是针对开发商建筑面积极大,首批入驻率低而进行设置的。
3.首批物业费交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这是针对开发商可能出现烂尾,无力继续建设等情况下,设立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