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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性保管合同的特点

2022-09-06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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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消费保管合同的特点包括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用相同品质的物品替代保管物。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到期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保管物品。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

  一、消费性保管合同的特点

  消费性保管合同的特点如下:

  1.保管物为种类物,并且一般是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2.保管物的使用权按照约定转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内对保管物加以利用;

  3.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可以用相同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作为顾客的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相关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只要携带的物品在保管人处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找法网提醒您,但对于顾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如顾客未予声明且未交给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可以保管不动产吗

  保管合同可以保管不动产,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消费性保管合同

  三、保管合同主要特征

  保管合同主要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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