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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什么

2022-09-07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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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依据合同收取报酬、验收保管物、对于不符合保管规定的保管物拒绝接受、要求寄存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等权利。保管人的验收义务即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可以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一、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下列内容: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可以要求寄存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

  3.有权验收保管物,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

  4.有权要求寄存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5.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

  二、保管人的验收义务有哪些

  保管人的验收义务体现在如下方面:

  1.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3.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方法、期限验收或者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

保管人

  三、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吗

  保管人负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但不具有此共性的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不适用该原则。找法网提醒您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还保管物时只需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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