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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的情况是怎样的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3-08-25 01:50
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的情况是,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的情况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的情况是: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都有类似规定,如我国相关法律就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财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承包土地后,对承包土地经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一经登记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政府通过发证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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