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定义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找法网提醒您,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