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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

2022-08-1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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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都是欺骗行为,招摇撞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两者在侵害的客体,行为手段,主观目的上,犯罪数额等方面又不同。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

  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关系是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都表现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的,就属于是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时: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找法网提醒您,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因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量,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界限清晰,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无交叉或重合关系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原本无关联的两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关联性。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三、招摇撞骗罪的特征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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