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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什么时候成立,应收账款质权拥有哪些特征

2022-08-1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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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在其收账款出质后,不可进行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进行协商同意之后才可。应收账款质权拥有的特征有,可转让性,与当事人进行约定的,允许转让,还有其特定性,以及时效性等等。

  一、应收账款质权什么时候成立

  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二、应收账款质权拥有哪些特征

  应收账款质权拥有的特征如下: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质权

  三、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指的是以应收账款设定的权利质权。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实质是一般债权,是许多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找法网提醒您,为利于企业融资,设立此质权,应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并应将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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