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的程序是:
1.当事人对当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其他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数量和事由,以及上诉的要求和理由;
3.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送原审人民法院;
4.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5.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一并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条件有: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撤回上诉有以下法律后果:
1.上诉人丧失对本案的上诉权,不得再行上诉。
2.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用。
找法网提醒您,当上诉人撤回上诉,一经人民法院准许,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