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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规定的限制有哪些,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有哪些?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3-08-04 01:17
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规定的限制包括已将宅基地转让,出组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转让宅基地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的成员以及该权利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为主体的特定和专属、属于集体所有、城镇居民不得购买、一户一宅制度以及非仅农业用地等。

  一、宅基地使用权规定的限制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规定的限制包括:

  1.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3.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包括:

  1.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严格: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问题。

  2.客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内容:以“户”为单位。

  1.取得:具有行政审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无期限性和不可分性。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不存在限制,只要房屋或建筑物存在,该房屋或建筑物所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就一直存续着;若房屋或建筑物毁损或灭失,只要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愿意修复或重建(必要时经过批准),那么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便可以长久地存续下去。找法网提醒: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和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附随设施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处分,只能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进行转让或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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