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增资要分为两部分进行处理:
1.合同解除恢复原状
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交还股权和对价资金,如有损毁应尽力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的对价补偿。
2.增资如何处理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又无效过程中的增资,增资作为依附原有股权的产物应当作为股权孳息处理,如果受转让方对增资有明显的贡献,应当酌情给予受转让方相应酬劳或者分成。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因如下:
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2.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3.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参考以下标准:
1.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达成管辖协议的应从其约定;
2.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无管辖协议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按照约定或实际履行义务的地点。在审判实务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找法网提醒您,因公司股权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转让行为,故,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一般认为系公司注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