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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2022-08-0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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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点是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发生,但是其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并且所担保的债务是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规定是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并且保证人与债权人是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的约定。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点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3.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规定有着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适用保证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什么是最高额保证合同

  所谓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的特点在于:

  1.最高额保证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权提供担保。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多个。

  3.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是在一定期间发生的,并且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

  4.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找法网提醒您,不是所有的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这一权利,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则保证人不享有该权利,不得单方终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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