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才可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找法网提醒,一般保证其实就是附条件的保证,即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条件,条件具备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
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