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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有哪些,保管合同的义务

2022-07-2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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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首先是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的,其次是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最后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免责事由也不同。保管合同的义务根据当事人主体性质有所不同,如保管人有妥善保管标的物,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等义务,而寄存人主要有告知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有哪些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有如下几点:

  1.是否有偿不同

  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2.是否需要交付不同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不同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二、保管合同的义务

  保管合同的不同当事人有不同的义务:

  1.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以及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找法网提醒您,当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还有如下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

  三、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保管合同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3.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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