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有:
1.主体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制约滥用合同自愿原则,要求形式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
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有:
1.根据物业的性质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居住性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
2.按照服务提供的所在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找法网提醒您,前者是指在物业销售前,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设单位销售并交付的物业达到一定数量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不需交印花税。物业管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