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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2-08-24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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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校的校舍等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形。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内容。

  一、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4.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5.其他方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内容,这里举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

  三、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不同,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所遭受人身损害的致害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社会人员侵权致害。找法网提醒您,社会人员侵权致害情形,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同时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的,应承担第二位的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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