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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包含的法律关系

2023-07-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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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即将出现的诉讼风险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那么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包含的法律关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包含的法律关系

  (一)诉讼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原告因与被告发生法律纠纷,需要在诉讼中申请对相关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提起诉讼保全,通常诉讼保全的被申请人系对方当事人,即被告,则诉讼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可能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或是其他法律关系,笔者称之为“基础法律关系”。

  (二)诉讼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如因诉讼保全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有权请求申请人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该种纠纷归列为第三十类“侵权责任纠纷”,则两者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该种侵权法律关系并非一定发生,而是未来的、可能发生的侵权之债,具有偶然性;因此,这也就为保险公司开发新型保险产品提供了契机。

  (三)保险公司与诉讼保全申请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关系。

  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的实践操作来看,保险公司是接受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委托而对外出具“保函”。因此保险公司与诉讼保全申请人之间成立委托担保合同关系,二者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是有偿的。委托担保合同关系的主债务即是诉讼保全申请人对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侵权之债,在保函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为诉讼保全被申请人。

  (四)保险公司与受理法院之间的保证关系。

  与一般担保不同的是,诉讼保全的保函并非直接出具给受益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是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责令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的,因此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向受理法院作出的,而且由法院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所以,法院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关系中的一方不可或缺。在保全申请错误的情况下,财产保全担保不仅可以弥补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也可以纠正受理法院的错误司法行为。可以说,财产保全担保既包含了对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私权利的担保特征,同时也包含了对司法公权力予以担保的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与受理法院之间亦构成了担保与被担保的保证法律关系;而在这一担保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主要是以受理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司法机关,但其受益并非体现为直接获得赔偿金,而是通过保险公司向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予以赔偿来体现。

  在上述第(三)和(四)种担保法律关系中,基于对诉讼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及诉讼保全申请人自身信用进行风险研判,保险公司认为诉讼保全申请人的信用良好,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或基于该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较小,所以保险公司愿意提供担保。笔者以为这种担保实质上属于一种信用担保。

  (五)保险公司与诉讼保全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陈-特、邢-龙两位律师撰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和典型案例》,文中称:“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如前所述,从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来分析,对于受理法院来说,其所接受的担保形式并非“实物担保”,而是“信用担保”。因此,保险公司为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服务系一种信用担保服务,而不是“物的担保”,因此不存在“担保物”一说。

  保险公司提供这种信用担保服务的前提是投保人向其购买一款名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该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为诉讼保全申请人。因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可分性,所以,诉讼保全申请人自己为投保人的情况下,诉讼保全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

  鉴于该产品是一款责任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法律责任;因此,诉讼保全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就成为该合同项下的受益人。

  (六)保险公司与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与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也并未直接向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以,表面上看,二者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在确定诉讼保全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担保法律关系项下的侵权之债产生,根据担保的原理,则该侵权之债的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诉讼保全申请人)未履行债务时,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向债权人(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履行担保责任。

  同时,确定诉讼保全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在诉讼保全申请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有直接向诉讼保全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简而言之,在被担保的侵权之债发生(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负有向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履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单向的保证法律关系。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三)免责条款。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4、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5、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四)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五)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终止。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2、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交纳,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费,并按所欠保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3、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4、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5、被保险人违反第(3)、(4)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七)理赔。理赔时需要的材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4、财产保全裁定书。

  (八)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2、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优势有哪些

  (一)购买便捷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审查宽松,程序简单,手续简洁。

  (二)信誉度高

  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三)覆盖面广

  大型保险公司在各地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标准化的业务运作模式更容易得到全国各地法院的认可,也方便申请人和法院的后续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包含的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包含基础侵权、委托担保、保险关系、保险公司与受理法院、保险公司与受理法院被申请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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