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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

2022-04-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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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承担。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那么您知道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

  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规则有哪些?

  (一)具体规则

  1、坚持“鉴定人专业判断的原则”。法官是代表法而有权威,鉴定人则是具备专门知识而有权威。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应深刻领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精神,以鉴定人高度责任感,坚持以医学的技术手段而非法律的推定原则作为医疗过失鉴定的主要技术支撑,做出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使得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经得起法庭质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之王。同时要摆正医疗过失司法鉴定行为独特的法律地位,严格以司法鉴定人自身的专业权限规范自己,避免越权行事,诸如涉及案件定性等问题,无需鉴定人节外生枝。

  2、坚持以“医师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客观标准”的原则。

  (1)涉及司法鉴定的医师注意义务。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在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时的法定客观标准是什么呢?答案是:目前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一个业内统一的文件规定。那么对于医疗纠纷如此复杂的技术问题,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出具分析意见书,可能会更多地受到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取向的影响,甚至不排除故意出具有失偏颇之意见,从而导致鉴定结果千差万别,出现不正确、不客观的现象。既然没有统一法定的评判标准,鉴定人理应遵循国内该行业及相关学界普遍推行、认同的的经验和理论。当前,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针对一些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法定注意义务的要求,相当多的行业内部也有自己的行为规则要求。因此产生了过失推定规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以及行业内部行为规则的要求,就被认为是具有过失的。因此,一般来讲,医方是否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客观标准。

  (2)注意义务分类。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两类。一般注意义务,也称善意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的义务。具体包括是否违反“告知义务”、是否获得“知情同意”、是否违反“转医义务”等。

  3、坚持以“审查诊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的原则。

  (1)硬标准。通常我们把卫生行政部门、司法审判机关等出台的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教科书、权威医学文献报道的成熟的理论作为首要的、原则性的标准,我们把它看作是硬性标准。

  (2)软标准。审查医疗机构“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审查案件相关医师诊疗行为与其资质是否相适应。当然,不能用专科医院医师的水平来要求普通医院的医师,也不能用高级别医院的医疗水平来要求低级别的医师。

  审查“诊疗行为与医院等级是否相适应”。此时,注意不能用专科医院的水平来要求普通医院,也不能用高级别医院的医疗水平来要求低级别的医院。

  4、坚持“医疗紧急处置的宽泛原则”。医疗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时间和机会都非常紧迫的情况下,不允许医师做更多的思考和犹豫的状况,这时候做出的医疗行为在医疗常规和合理性等方面应该适当放宽指针。也即法律上所讲的紧急避险原则,就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更大的利益。

  5、坚持“并发症的三元处理原则”。

  (1)有过失处理。

  医师在诊疗之前必须对某些可能发生的损害相应的有所认识,并且能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防止此损害的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的并发症而没有预见,未尽告知义务的,或者已预见的并发症而未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的则属于医疗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可能过失处理。

  疾病的并发症具有相对可避免性(国外有学者甚至将并发症归入“可防范的医疗风险”)。随着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更新,有些在过去看来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如今出现的机率显著下降,而并发症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医师自身技术水平的限制或责任心较差等因素造成,则可能被判定为医疗过失。这种情况下,并发症不是必然的免责事由。当然,并发症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一旦认定为并发症,不宜评定完全责任。

  (3)免责处理。

  经医方举证是“完全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也就是说,该类疾病在同行业、同等资质机构内、技术水平相当的医师处置该类疾病,基本均会有如此并发症发生,尽管医方对并发症的发生已充分预见、并对并发症的防范采取了及时、妥当的救治的情况下,仍发生的不良后果,可成为免责情形。

  6、医疗意外的归责与免责原则。

  (1)免责原则。在判断医疗意外是否属于免责事由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医院人员是否充分履行预见危险发生的义务。包括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服务行为之前,是否对求医者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相应的检查,特别是对求医者既往有无过敏史的了解以及特殊疾病状况进行全面询问、了解和记载。

  (二)规责原则。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常规要求。如果患者或求医者的病情根本没有必要施行手术、麻醉、输液治疗等,而医疗服务提供者由于个人的目的以及误诊误治的因素实施治疗行为导致医疗意外,那么,这种医疗意外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属于免责对象。

  总之,在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中,应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纲,除了遵循“紧急避险原则”、“过失归责原则”(有过失赔偿)以外,还可适当参照“遵循先例原则”、以及“证据占优势原则”、“息诉原则”等精神,更利于案件合法、合理、合情的审理。

  三、医患纠纷司法鉴定所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一)医患纠纷司法鉴定所遵循的原则是:

  1、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

  2、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4、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等知识,由此可见,发生医疗纠纷,在申请了医疗鉴定之后,相关费用要根据鉴定结果,确认责任方以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来决定由谁承担,鉴定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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