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质保期就是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一)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二)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三)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四)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 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施工本身的质量缺陷,如开裂变形、漏水渗水等。 由于施工操作不规范,致使装修户使用中出现故障、损坏,如跳闸短路等。 家庭使用过程中由于不慎造成损坏,如搬家时的磕碰等。如果出现前两种情况,应由装饰公司无偿进行返修;而出现第三种情况,由于装修要有一定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也应该由装饰公司负责修补,但装修户应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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