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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形

2023-07-25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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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民事行为的种类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那么您知道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八)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无效民事行为有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立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甲公司后来未经债权人乙公司允许将这笔债务转移给丙公司。此行为在乙公司确认前效力待定。

  三、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例外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也并非是所有合同的主体。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它们的行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态、职责、业务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法律的该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形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有七种,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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