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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2022-04-1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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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离婚最苦恼的不是财产分割的问题,而是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那么重庆市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重庆市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一)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

  (二)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三)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而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的经济收入又不稳定,人民法院常会以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判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

重庆市抚养费标准

  二、关于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抚养费的标准

  抚养费的标准计算: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综上所诉,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和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都是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重庆市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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