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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2022-04-14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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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话随时可以监外执行的,这也是帮助犯罪人重回社会的一种方式,那么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累犯。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三、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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