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撤诉并不一定要本人亲自去办理。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申请撤诉;如果原告有代理人,那么可以让代理人去申请撤诉;不按时出庭会被视为撤诉;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会被视为撤诉。
起诉离婚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办理撤诉手续一般比较简单:在立案到判决或者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没有不予撤诉的理由后就可以撤诉。
(二)一经撤诉,诉讼程序就终止了。
(三)法院需要审查原告是真的自愿撤诉还是屈服于外界压力及其它事项来决定是否批准撤诉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解释规定,原告撤诉以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符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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