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离婚财产分割法实践中的问题

2022-06-16 09: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离婚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事情,其中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很多,其中之一便是财产分割问题,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纠纷的解决乃至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您知道离婚财产分割法实践中的问题?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财产分割法实践中的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包括变价分割、实物分割、竞价分割、作价补割几种,但在实践中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可操作性差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虽然表明了夫妻可对婚期财产约定,但对约定形式、时间、终止、变更等未做详细说明,实际应用难度较大,导致财产分割时难以寻求有效途径,确认财产约定效力。

  (二)无形财产规定缺失

  智力投资、知识能力、人力资本等无形财产未受到司法重视。如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一方学业、深造等,请求离婚时,如何实现新婚姻法中的顾及妇女、男女平等等原则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举证责任分配有待完善

  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举证难。通过网络途径获取的财产分散,统计难度大,导致主张方举证的原则略显滞后。二是劳动价值认定缺乏科学依据。工作与照顾子女的双方,离婚后工作方的经济问题影响不大,而照顾子女的一方,如家庭妇女离婚后的经济来源断裂,生活随之陷入困境。金钱难以衡量发展机遇、机会成本与付出价值。

  (四)分割补偿方式滞后

  救济原则未充分体现,离婚前一方会寻找法律漏洞转移财产,另一方可请求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作废,但在实际上,缺乏法律意识的一方是相对吃亏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制度、过错赔偿等未做出明确规定,补偿方式有一定的滞后性。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二、如何构成离婚呢

  对方构成重婚罪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二)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三)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五)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六)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可知,离婚财产实践分割中一般会存在可操作性差、无形财产规定缺失、举证责任分配有待完善以及分割补偿方式滞后等问题。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离婚财产分割法实践中的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614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关于离婚财产的问题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