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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4-17 15:08
导读: 司法鉴定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事情,其中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很多,其中之一便是评定和赔偿标准,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纠纷的解决乃至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怎样?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二)赔偿标准: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司法鉴定伤残

  二、申请伤残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四)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六)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七)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九)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十)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十一)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三、如何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

  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

  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综上所述可知,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需要在医学上进行判断,具体可以参考相关的规则,赔偿标准一般含有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文章中也给出了一些赔偿标准,大家可以参考。如果您还有相关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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