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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罚

2022-04-11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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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法律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处理工作,那么交通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罚?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一、交通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一)行政处罚方面: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责任方面: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交通事故是近代工业文明惹的“祸”

  自从德国人卡尔·奔驰和戈特利布·戴姆勒于1886年发明汽车以来,因其快速、便利,人类便开始大规模普及使用这种机器,致使人类的交通状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但与卡尔·奔驰和戈特利布·戴姆勒在1886年心情不同的是,当时他们享受的是人类将以车代步、活动范围将空前扩大的喜悦,而现代人类必须面对的则是交通拥挤,时刻面临车辆的威胁和烦恼,“汽车在源源不断创造出财富的同时,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祸害。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说过:“交通事故已成为国家最大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严重,是因为每年交通事故比火灾死伤的人更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严重,是因为它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老人还是小孩,只要他们在公路上,每一分钟都有可能死伤于交通。”但人类理性告知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这种危险性而放弃现代文明,而应当对此作出制度安排,以引导人类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交通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罚的相关内容。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关于自首有着明确的规定,自首的人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大家如果在交通事故后逃逸,最好是进行自首。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找法网律师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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