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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费减缓条件

2022-04-0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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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专利申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事情,其中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很多,其中之一便是专利申请费减缓条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纠纷的解决乃至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申请专利费减缓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申请专利费减缓条件

  (一) 个人月均收入应低于5000元(含),或年收入低于6万元(含);

  (二) 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同专利权人,应当分别符合减缓条件

专利费减缓

  二、专利费怎么在网上交费

  (一)打开“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并且按照“使用指导”对电脑进行配置。

  (二)输入用户账号、密码、验证码,最后点击“登陆对外服务”。点击“网上缴费”,然后点击“以国家申请号缴费”。

  (三)输入申请号,点击“查询”。确认申请号所对应的发明名称与缴费清单是否正确(清单中需要选择的缴费内容以具体收到的缴费通知书为准,刚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需要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的,因此如果有这一项可以不选),然后填写缴费人姓名。

  如果只有这一个专利点击“确认”即可,如果还有其他专利需要一起缴费,点击“继续添加”。

  (四)如果有常用人信息,选择常用收件人信息;如果没有填写收件人信息即可。这个收件人主要是要接收缴费发票的。最后点击“生成订单”。

  (五)确认订单信息,点击“确认交款”。进入网上支付页面。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点击“支付已完成”或“付款遇到问题”。

  (六)如果是“付款遇到问题”,选择“我的订单”,在订单状态中选择“支付失败”,点击“查询”,即可看到当前支付失败的订单。如果支付失败,支付失败的订单无法继续支付,需要从第3步开始,重新进行缴费。如果“支付已完成”,选择选择“我的订单”,在订单状态中选择“已支付”,点击“查询”,即可看到当前支付成功的订单。接下来等待邮局的发票邮件即可。

  三、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综上所述可知,应当符合个人月均收入应低于5000元(含),或年收入低于6万元(含)、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条件。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申请专利费减缓条件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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