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收养条件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有配偶者收养小孩,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如果收养人在无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那么收养人有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有三类人不受人数的限制:第一类是孤儿,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类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李先生和王女士今年都40出头,李先生在路政部门上班,王女士是一名教师。两人结婚期间一直没有生育,每当看到别人抱着小孩其乐融融的样子,羡慕万分。
2008年,他们共同申请收养了某福利院抚养的刚出生不久的弃婴妞妞为养女,并领取了《收养登记证》。家里有了小孩,他们觉得这样的家庭才算是完整的。
计划赶不上变化,随着婚姻生活日趋平淡,李先生和王女士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随后,两人婚姻走到终点。
早在2012年7月21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约定养女妞妞由王女士单独抚养,随同王女士生活,李先生不承担任何费用,也不和孩子有任何往来。
于是,两人去福利院要求解除和变更收养关系,没想到却遭到拒绝。
双方协商后于今年9月起诉到嘉兴南湖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福利院变更收养关系,变更为王女士一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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