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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

2022-04-1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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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众所周知,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条重要途径。那大家知不知道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二)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四)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怎样的?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二)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三)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四)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不同、管辖机关不同、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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