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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是多少

2022-04-12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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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常开车难免被电子警察拍到违章,那么车主违章后,对违章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那么期限是多长呢?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交通违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是多少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交通违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是多少

  (一)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三)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四)电子眼违章的复议:把行车证复印一份,在背面填写 复核审请 ;内容为:车号、违章时间、违章地点、复核理由、撤消要求、审请人、联系方式、审请时间。

交通违章申请行政复议

  二、怎样写申请行政复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三、申请交通违章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交通违章行政复议需要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行车记录仪录像等相关资料,然后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如果是非本人处理,还需提供一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书。最后,等待警方核实清楚后,会在两个月内通知车主前来办理后续事宜,如果对于复议以后的结果还是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交通违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是多少的相关内容。综上,违章的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日。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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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如何申请交通违章行政复议?
你好,可以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核。 我国公安部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复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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