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之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类型,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1项,即: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用于财产险)。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具有财产保险合同诉讼主体资格的人群是:只有保险民法典律上的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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