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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2023-07-1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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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合法行为的一种。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状况有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二)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要件。

  (三)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的规定。

  (四)可撤销或可变更,指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规定。

  (五)效力待定,指民事行为有效与否,取决于他人追认,经追认后有效。

  生效是指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追认后有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3、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4、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找法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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