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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几种

2022-05-1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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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社会生活中,签合同是经常会遇见的事情,但是签合同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合同时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几种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几种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认定乘人之危应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

  (二)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一方因为接受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

  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以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可以通过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与违法合同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不同,这种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也还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几种的相关内容。如果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满足了法律规定中的可撤销的情形的话,我们是可以选择使用撤销权进行合同的撤销的。如您还有其他法律方面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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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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