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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税收优惠有哪些

2022-03-1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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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都非常的清楚作为中国的公民,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收的,同样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时候也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国有企业改制税收优惠有哪些?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国有企业改制税收优惠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有企业改制税收优惠有哪些

  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四)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五)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六)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

  二、国企改制职工安置

  (一)原合同中职工由改制企业发经济补偿金

  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职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二)停产企业经济补助费不得低于380元

  在计发经济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两倍。

  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不到800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长期停产半停产以及平均工资低于380元的,按不低于380元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

  (三)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病退年龄的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改制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其至正常退休年龄止的退职生活费,并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一次性为其补缴至满15年;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继续由企业支付其退职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退职生活费。

  (四)经济补偿金可转换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计发: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职工个人可在与企业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经济补偿金转换为在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应得到的赔偿金是多少?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

  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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