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8-13 08:22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土地可能被有偿或无偿的设立一个方便他人的权利,这就是地役权。通常容易与地役权混淆的是相邻权,相邻权是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接下来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分相关知识,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分

  (一)权利的性质不同。

  相邻权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讲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相邻权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而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它发生在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之间,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者经营的土地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

  (二)产生的根据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地役权则是根据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三)是否具有有偿性不同。

  由于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故不涉及是否有偿问题。而地役权是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是否有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在地役权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是有偿的,就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

地役权和相邻权

  二、地役权的含义以及变动后的登记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从属性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民法典》第380条和第381条。可分解为四层含义:①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③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④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消灭。

  以上就是找法网为你带来的相关总结,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希望你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智的决定,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还有其他疑问,想要了解其他相关知识,欢迎到找法网找律师咨询,或者在线咨询。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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